嫌疑人张某在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永旺超市内,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,后将被害人打伤,经鉴定被害人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。
随后,张某被公安机关刑拘,张某家属委托辩护人介入。辩护人介入后,认为本案可以争取不起诉,故建议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。后张某家属接受辩护人建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。
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,辩护人特向检察官提出,本案被害人存在过错,对矛盾激化负有重要作用;嫌疑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;嫌疑人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,可对嫌疑人酌情不起诉。
后检察官采纳辩护人意见,对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。嫌疑人避免了因前科导致工作不顺的困境。